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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加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提高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均应按本办法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下称开发企业)进入江门市房屋交易网上登记系统(下称系统)之前,需申办电子加密钥,再按系统设置要求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业务。取得预售证及办理预售项目备案后,在网上进行销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现售的,开发企业应当依照前款取得电子密钥,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权属证明书后,在网上进行销售,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如实填写销售项目用地、报建情况及楼盘明细表中每单元(套)的情况。
第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按市房产测绘所对房屋预计算的预售面积在网上系统楼盘明细表中填写。楼盘地址、单元号须按地名办和公安部门批准的填写。
第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的,市建设局、房产局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在网上及时公布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情况; (二)商品房的楼盘明细表,包括总的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面积等; (三)商品房可售、不可售等情况;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的成交数量、面积、金额及未销售等情况; (六)其它需公布的信息。
第七条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企业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应当保证购房人的需求。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公布预售项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示范文本,协商拟订合同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打印合同,拟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会传送至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办理网上备案。
第九条 开发企业必须在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地产权交易登记申请书,并与购房人共同签名(盖章)。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当将双方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少于一份交于购房人收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双方签名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办理备案确认手续后才完成备案。超过30日不办理备案确认手续的,该楼盘的销售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会自动锁定,开发企业需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请开通手续。
合同打印后未办理合同备案确认手续,需要解除网上备案的,由买卖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和申请书,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办解除网上备案手续。
商品房现售的,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交易登记申请书签名盖章后,购房人应自订立合同30日内持房地产权交易登记申请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其它规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办房地产权交易登记。网上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到产权交易登记之前,需要解除网上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合同书面协议和申请书,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办解除网上合同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确认手续后,出现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责任的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公证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等材料,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申办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方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方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应当通过网上操作系统, 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商品房楼盘表内注明该单元(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该单元(套)商品房应消除已售状态。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的,开发企业应当将预售许可证上确认的预售款专用账户提交给预购人,不得提供其它银行账户,一经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不如实申报,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系统赋予的权限办理各项业务;不得公开开发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财务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于系统外办理相关业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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