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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一)领表:凭户口簿、身份证向街道办事处领取《申请表》。 (二)填表:按要求如实填写。 (三)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证明资料。 (四)初审: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五)复审:区房产局对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市房产局。 (六) 审批:市房产局会同市民政局进行联合审批。 (七)公示: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市房产局网站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房产局向申请人发出《资格确认书》。 (八)抽签:获得《资格确认书》的申请人先抽取顺序号,再抽取申购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号。 (九)轮候:对已抽取顺序号而未能抽到房号的申请人,可保留其顺序轮候,在下期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经审核,如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优先按其轮候顺序抽取房号。 (十)交房:抽得房号的申请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和办理购房手续。
二、提交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 (三)现住房证明; (四)申请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门市(区)户籍(“市”指市本级,“区”指新会区,下同),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 家庭人均月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条件。
四、办理时限:申请—初审—复审—审批—公示共40个工作日
五、办公地址: 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房产大厦二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3829862、3829863、3829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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