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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办事指南
2009-7-21 12:35:17


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房产局服务窗口,电话:(0750)3871329
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房产大厦二楼)交易登记服务窗口,电话:(0750)3829857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二、核准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收费)—实地查看—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江门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三).doc或服务窗口领取)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

  7.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房屋建筑平面图;

  8.公安门牌编定证明;

  9.实地查看结果;(房产测绘所出具)

  10.房屋测绘报告;

  11.证明房地产权属清晰的材料(可到房地产档案馆办理);

  12.有关批准文件或决议书。[权利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属国有(含集体的国有资产)的,经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村企业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抵押的,应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

  登记费:  1.住房:每件80元;   2.非住房:每件550元。

六、办结期限

  法定 10 个工作日,承诺 5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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