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江门市堤西路88号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房产局服务窗口,电话:(0750)3871329 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房产大厦二楼)交易登记服务窗口,电话:(0750)3829857
一、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
二、核准条件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收费)—公告—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四、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江门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二).doc或服务窗口领取)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另提交授权委托书或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房产证;
4.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已变更的凭证及复印件;(国土局办理)
5.证明房地产权属清晰的材料(可到房地产档案馆办理);
6.完(或缓、免)税凭证;(财政局、地税局办理)
7.预告登记证明;(已预告登记的提交)
8.按下列事项分别提交的材料: (1)买卖: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 (2)赠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3)互换:房屋互换协议或房屋互换合同。 (4)继承(受遗赠):经公证的继承权证明。 (5)共有权的分割或合并:房屋所有权分割协议或合并协议。 (6)司法取得:法院已送达的裁定书(或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7)其他视为转让的:相应的合同和批准的文件。
9.有关批准文件或决议书。[转让方属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属国有(含集体的国有资产)的,经国资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还应对应提交下列材料: (1)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3)转让宅基地上房屋的,还应提交受让方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未成年人房屋的交易登记,其监护人还应提交经公证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及未成年人居住地街道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收费标准
买方:1.交易手续费:3元/㎡
2.登记费:(1)住房:每件80元 (2)非住房:每件550元
3.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10元/本
卖方:交易手续费:3 元/㎡
六、办结期限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法定 30 个工作日,承诺 5 个工作日内(有必要的公告15日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法定60 个工作日,承诺 20 个工作日内(有必要的公告15日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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