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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基金申请使用
2009-12-22 15:28:08

 

  一、办理依据:

  (一)《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6]34号)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

  (三)《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

  (四)《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号)

  二、申请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范围:

  根据单位住房基金按售房收入25%留作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基金的原则,余下75%单位可按以下情况申请使用:

  (一)代管住房、出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支出;

  (二)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其他住房基金;

  (三)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三、提交资料:

  (一)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向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使用出售住房资金申请审核表》;

  2.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明细;

  3.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

  4.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

  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

  6.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余额证明。

  (二)使用单位住房基金对已售公有住房共有部位、设施维修的,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申请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的函;

  2.《单位使用出售住房资金申请审核表》;

  3.房屋维修报建审批表或工程维修预算;

  4.负责维修单位的资质证及营业热照;

  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余额证明。

  (三)关闭、破产企业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统筹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的函;

  2.批准企业关闭或破产的有关文件;

  3.职工安置方案;

  4.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或已解决职式住房情况证明;

  5.银行出具的单位住房基金帐户余额证明。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单位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或上江门市房产管理局网站(www.jmfcj.com.cn)下载《单位使用住房基金申请审核表》。

  (二)单位填写《审核表》。

  (三)申请单位带《审核表》到开户银行核准余额。

  (四)申请单位持《审核表》和业务相关材料证明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

  (五)申请单位持经审批的《审核表》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划手续。

  五、办理时限:如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六、办公地址: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房产大厦二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3829864)

  单位使用出售住房资金申请审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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