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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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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门 市 民 政 局 |
江建〔 2010 〕 18 号
关于江门市区 2010 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 [2008]4 号)的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0 年度江门市区 (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 465 元以下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 以下 ;
(三)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政策和未享受房改购房;
(四)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 10 年以上(含 10 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 5 年以上(含 5 年)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 775 元以下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 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二 ○ 一 ○ 年 元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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