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主页 >> 通知公告 >> 关于江门市区 2010 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关于江门市区 2010 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2010-1-14 8:36:49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江 门 市 民 政 局

 

江建〔 2010 〕 18 号


 

关于江门市区 2010 年度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的公告

  按照市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江府 [2008]4 号)的要求,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2010 年度江门市区 ( 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 ) 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范围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 465 元以下 ;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 以下 ;

  (三)家庭成员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优惠政策和未享受房改购房;

  (四)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 10 年以上(含 10 年)。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江门市区城镇户籍 5 年以上(含 5 年) ;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 775 元以下 ;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 以下。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蓬江区、江海区由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会区由新会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核,分类解决。

  特此公告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门市民政局

二 ○ 一 ○ 年 元 月 十 三 日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欢迎发表评论
您的姓名*
您的Email
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