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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半年普通住房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告
2010-2-1 15:06:2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江门市区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2009年下半年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834元。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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