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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指南
2010-3-31 17:05:16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业主)持相关材料到资金管理机构界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间
 ↓ ↓ 
2003 年 9 月 1 日 后 2003 年 8 月 31 日 前
资金管理机构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 资金管理机构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证明》
 ↓  ↓
业主凭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 书》 到代管银行缴款,
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簿》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证明》
到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   

  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二、提交材料

  1 、《房地产权证》或《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复印件

  2 、 身份证复印件

  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表 7 )

  三、办结期限

  资料完备,即时办结

  四、办公地址

  江门市江海一路 83 号房产大厦二楼,咨询电话:0750-382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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