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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境外机构)申请房地产登记时提交的须经公证公明的材料。
(一)委托书连同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二) 转让(含买卖、交换、赠与等)房地产合同;
(三)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四) 继承权(遗赠)证明书;
(五) 赠与书、接受赠与书;
(六) 分割、入股文书协议;
(七) 相关的文书为外文的和外国人身份证件的中文译本;
(八) 需要证明影印件与原本相符的。
二、上述(一)(五)(六)(七)项材料在境外国家或地区办理公证的须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一) 在外国办理公证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在香港办理的公证须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
(三) 在澳门办理公证须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转递,或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直接办理公证;
(四) 在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须由台湾海基会寄送广东省公证员协会确认。
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O 一 O 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