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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公告(江建拆[2010] 2号)
2010-5-21 14:21:28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下述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申请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编号:拆许字(2010)第2号〕。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第一期:里村泮海里111号、112号、113号、114号、112号之一、114号之一、114号之一左边;第二期:泮海里115号、116号、117号、118号、119号、120号、120之一、121号、122号、123号;第三期:泮海里20号之一、35号之一、60号之一、64号之一、64号之二、65号之一、69号之一、75号之一、126号之二、泮南里1号之一、1号之二、2号、4号前、4号、4号之二、5号、6号前、6号、6号之二、7号、7号之一、7号之二、7号之三、8号前、8号、9号、9号东座、9号之一、9号之二、9号之三、10号、11号、13号、14号、14号左边、14号之一、14号之一左边、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6号、27号、28号、29号、29号之一、29号之二、29号之三、29号之四、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36号、36号之一、36号之二、36号之三、37号、38号、39号、39号之一、39号之二、40号、41号、42号、43号、44号、45号、46号、46号之一、66号。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全部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拆迁人:江门市里村房地产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 江门市安恒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 二0一0年五月七日至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六、拆迁当事人必须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订立书面协议。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及其使用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迁出。

  七、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员证;未佩戴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依法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江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裁决。

  九、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十、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本局代管。拆迁人应当就该被拆迁房屋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报本局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人地址: 江门市建设二路23幢。

  联系电话:3228282                  联系人: 施成发。

  附拆迁人员名单:谢成威、梁颖茜。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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